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章程
2015-03-14 14:38     (点击: 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章程

第一条 总则

       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推进依法治校和执行进程,按照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,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、执行、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力,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规范化、制度化运行,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,依据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、《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性质

        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,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经过教代会授权,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的职责,对教代会负责并在教代会例会期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。

第三条 职责

        按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赋予教代会的职权,在教代会闭会期间,执行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:

      (一)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、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     (二)讨论、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;

     (三)讨论、审议并投票表决决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;

     (四)组织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,并对提交审议的事项在专门委员会预审议的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;

     (五)监督检查《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的实施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的落实情况;

     (六)组织视察学校行政管理和学院(系)工作;

     (七)遇有执行委员会不能够审议的事项,提议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。

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机构

        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数量按照教代会代表人数的15%确定,并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与校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。

        根据工作需要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,执行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。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设召集人1人,委员13-17人。在教代会闭会期间,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,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安排,对需要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预审议,并将审议结果报送执行委员会。新增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见附件。

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

        执行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学校情况,有议事能力的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,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建议人选,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,每届4年。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执行委员会的意见,在教代会召开大会时经主席团同意,通过选举对执行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。

      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执行委员会聘任,可以请不是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教职工担任。

        执行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,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;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召集人由执行委员会指定,原则上应由执行委员会委员担任,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,每届4年。

        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不作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校领导、各学院(系)院长(主任)、各代表团团长和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。

第六条 会议召集

        根据需要或各专门委员会的请求,经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,召委员会会议。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,经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,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。

        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。离岗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或因病休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,不计入应到会人数。会议表决时,须有全体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       会议召集程序是:

      (一)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对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审议职责,将需要提交审议的事项报主管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并报请校长批准,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,并报学校党委批准,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。在专门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基础上,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,形成审议意见。

      (二)其它需要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的议题,经主管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并报请校长批准,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,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,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。

        会议组织工作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。根据审议的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指派会议秘书,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须经与会的委员审核,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第九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经党委全委会审议批准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附1

 执行委员会规划与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

        一、参加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。根据需要和会议安排,专题审议学校长远(5—15年或更长)发展战略规划、中期(5年)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教代会闭会期间,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托,履行以下职责:

        1、听取并审议校园规划的修订;

        2、听取并审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,重点包括项目规模、用途、建设标准、投资额度及选址;

        3、听取有关学校资源、环境、条件的调配、改造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计划和方案,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进行审议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对经过本委员会审议、并经学校批准实施的计划、办法、方案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,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 四、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,完成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项。

 

 

 

 附2

执行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职责

        一、参加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。根据需要和会议安排,专题审议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的重大劳动人事政策改革方案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教代会闭会期间,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托,履行以下职责:

        1、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2、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聘任制度实施方案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3、听取并审议学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及其重要修订内容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 4、听取并审议学校薪酬(含社会保障)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重要修订内容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 5、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奖酬金等福利分配办法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6、听取并审议通过教职工培训培养制度实施方案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7、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对经过本委员会审议、并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办法、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,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 四、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,完成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 

附3

执行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职责

一、参加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。根据需要和会议安排,专题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和重大财经管理改革方案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二、教代会闭会期间,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托,履行以下职责:

1、听取并审议学校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,提出意见与建议;

2、听取并审议学校重大财经事项,提出意见与建议。

三、对经过本委员会审议,并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办法、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,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。

四、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,完成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 

 

附4

执行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职责

一、参加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。根据需要和会议安排,专题审议大会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,提出意见和建议,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决定。

二、教代会闭会期间,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托,履行以下职责:

1、听取并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修改方案,以及与教职工住房政策有关的实施办法和重要修订内容。

2、听取并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3、听取并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公积金、住房补贴、各种保险的发放办法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4、听取并审议决定教职工困难补助实施方案及其重要修订内容。

5、听取并审议决定教职工捐款情况及使用原则。

6、听取并审议学校幼儿园、附属中小学办学规模,招收教职工子女相关作法的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三、对经过本委员会审议,并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办法、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,提出评估意见,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。

四、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,完成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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